第一条 为培养高素质创新创业人才,鼓励研究生开展创新创业实践活动,促进研究生个性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文件精神,学校实行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制度,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是指全日制研究生在校期间,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开展学科竞赛、科研创新、创业等实践活动所取得的第一作者单位为学院的优秀成果,经认定后被授予的奖励学分。
第三条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类别:
(一)学科竞赛:指研究生参加由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专业学术团体,或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主办的学科竞赛并获得相关奖项。
(二)科学研究:指由研究生主持或参与学校发布的研究生创新训练项目、教师科研课题、学校或学院(部)举办的各类科研活动并取得成果,或在国内外正式刊物或重大活动上发表的论文或艺术作品。
(三)发明创造:指研究生在校期间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等。
(四)科技文体竞赛:指研究生在校期间参加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类竞赛项目,并获得证书或比赛奖项。
(五)社会实践:指在校期间参加研究生假期社会实践(如“三下乡”活动等)、青年志愿者活动等,并有可展示的成果。
(六)创业训练项目:指研究生参加创业训练项目并结题。
(七)创业竞赛:指研究生参加各类型创业大赛并获相应奖项。
(八)创业培训:指研究生选修学校开设的各类创业培训课程并获得结课证明。
(九)创业实践活动:指研究生参加学校或相关机构举办的创业沙龙、论坛、讲座等实践活动并获得相关证明。
(十)自主创业:指研究生在校学习或休学期间自主创建公司,进驻学校创业园,或完成公司登记注册并顺利运营。
第四条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必须在获奖或取得成果当学年提出申请,由研究生院负责受理,每学期集中受理一次,分别在每年的九月和四月。毕业班研究生的创新创业实践学分,于每年的5月20日至25日单独受理一次,成果截止时间为当年的5月20日。
第五条 研究生个人取得的创新创业成果由个人申报,学校组织的集体成果由指导教师或第一完成人负责申报。创新创业学分的申报及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请学院研究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由申请人在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管理系统进行申报,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的扫描件,集体成果须提供指导老师签名同意的学分分配表。
(二)相关申请材料原件由研究生所在学院(部)审核,并在管理系统填报认定意见后,在线提交研究生院。
(三)研究生院核定。
第六条 对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核定结果有异议的,由研究生本人向各学院研究生教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诉,提交研究生院审核认定。
第七条 对在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学校予以严肃处理。
第八条 所有奖项或成果均按项记分。由多人完成的奖项或成果,由项目负责人根据每个成员贡献大小分配奖励学分。
第九条 同一成果多次获奖或集体奖项与个人奖项有重复的,奖励学分只取最高值,不重复记分;多项创新创业实践成果奖励学分可以累计。
第十条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可以折抵培养方案规定的选修课学分,但最高折抵不超过2学分,且不计入成绩绩点,多余部分可累计作为奖励性学分,并体现在成绩单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2017年及以后入学的全日制研究生。
附件: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标准
附:学院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标准
项目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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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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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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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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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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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论文、论著、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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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高水平科研成果(人文社会科学类)奖励办法》和《学院高水平科研成果(自然科学类)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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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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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正式刊号的学术类刊物,提供刊物封面、封底、目录和文章正文;期刊级别按学校期刊定级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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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作者计满分,第二以下依次减少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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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公开发表论文(北大核心)、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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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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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
获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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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部级、国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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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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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证书、证明等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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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级、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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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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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及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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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发明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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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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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通过初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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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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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国家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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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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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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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部级、国家级立项并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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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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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立项和结题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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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计满分,排名第二至四名减半,第五至八名再减半,以0.5分为最小单位,不足0.5不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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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级、市级立项并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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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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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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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教育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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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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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修学校开设的各类创新课程并考核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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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研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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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荔研论坛”总论坛做学术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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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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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获奖证书为准,并经学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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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荔研论坛”分论坛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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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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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获奖证书为准,并经学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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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竞赛、
技能比赛
和文体
比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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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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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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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获奖证书或举办单位文件为准,并经学院认定。同一竞赛一年内就高申请一项。已加参赛学期课程成绩的竞赛获奖不再认定本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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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项目、团体项目负责人计满分,团体项目参与人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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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一、二、三奖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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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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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级一、二、三奖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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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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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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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期社会实践、社会公益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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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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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研究生院、各学院或研究生会等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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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训练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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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企合作、挑战杯等创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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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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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项并结题,以结项证书或举办单位文件为准,并经学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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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计满分,排名第二至四名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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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竞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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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创业大赛并获三等奖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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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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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获奖证书为准,并经学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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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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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教育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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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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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修学校开设的各类创业培训课程并考核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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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实践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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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沙龙、论坛、讲座等实践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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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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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举办单位申报及考勤为准,并经学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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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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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公司并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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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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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创建公司,进驻学校创业园,或完成公司登记注册并顺利运营。以创业园文件或营业执照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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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计满分,排名第二至四名减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