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学院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总则》《学院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总则》和《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等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课程设置
第二条研究生课程设置应当符合专业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开课计划。各专业根据培养方案,结合本专业实际制订教学计划,每学期根据教学计划及专业实际制订开课计划及课表。
第三条所有课程均应有教学大纲。教学大纲主要内容包括:课程名称、学时、学分、授课方式、考核方式、课程主要内容与教学目的要求、参考书目、适用专业、主讲教师的姓名、职称及联系电话等。
第四条课程名称应采用通用的规范化名称,力求准确、简洁,并提供相应的英文名称。
第五条学分计算方法原则上按每周课内学时数即为该门课程的学分;对不满一学期教学的课程,其学分由学期课内总学时数除以20来计算(公共课视具体情况提高到30或40)。
第六条课程应选用有一定权威性或较为成熟的教材,并注意补充最新文献资料。
第七条各学院应于学期结束前在研究生院网页上公布下学期课程安排计划,供学生选课。课程的安排应明确任课教师、上课时间、地点、限选人数、是否接受外专业学生选修等要素。
第八条专业课的选课人数原则上不能低于本专业本年级人数(含重修)的三分之一;全校公共选修课选课人数不足二十人的,该课在该学期予以取消。如导师或学生认为该课程对特定研究方向、撰写毕业论文等确有必要,应安排学生自学,不计工作量、不计学分。
第九条课程表一经排定,原则上不能更改,并严格执行,以保证课程教学秩序的稳定。
第十条全校公共课程由研究生院统筹安排、各开课学院(部)具体负责;专业课的课程安排由各学院负责。
任课教师
第十一条研究生课程的主讲教师,应从教学、科研经验较丰富的高级职称人员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优秀讲师中选任。公共课及部分特殊专业可适当放宽要求。
第十二条每位教师担任同一专业同一年级的课程教学任务不得超过2门次。
第十三条任课教师必须对教学工作严肃认真,不得随意调课和停课。任课教师因故调课或停课,须按照《学院研究生教学调停课管理办法》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课程教学评估不合格或出现教学事故的教师,两年内不能担任相应课程的教学工作。
选课与退课
第十五条研究生实行网上选(退)课制度。每学期结束前选修下学期课程;每学期开学前两周可改选或退选,超过两周一律不准退、改选课。确因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完成某门课程学习者,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报研究生管理部门,由研究生院办理退、改课程。
第十六条研究生应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个人培养计划进行选课。选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以外课程的,应征得导师和任课教师同意,可计入成绩单,但不纳入专业应修学分。
考试及试卷管理
第十七条研究生课程的考试按学校统一规定的时间进行。各学院需提前一周将考试安排通知到任课教师及研究生本人,同时报送研究生院。
第十八条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阅卷工作,通过教务系统录入学生成绩,打印研究生成绩考核表一式两份,签名盖章,一份连同试卷由学院归档保存,另一份于每学期放假前报送研究生院。
第十九条研究生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除培养方案有专门规定外,所有课程均要进行考试。考试可以采取闭卷、开卷或课程论文等方式,如采取其他方式必须经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并做好考核记录。闭卷考试要求任课教师出具AB两套试卷,以备学生缓考、重考使用。AB卷考试题目要求难易度相近但不得重复。
第二十条研究生课程考核的试题、试卷、成绩考核表等由各学院保存七年,成绩单由研究生院送交学校档案室长期保存。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课程考试试卷一般不得查阅,如有特殊原因需查卷,须经学院主管领导同意,由学位点组织有关教师进行,学生不得参与。
第二十二条严格考试纪律。如发现学生有作弊行为(包括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或协同他人作弊者,取消其考试资格,本门课程以零分记,成绩单上该门课程注明“作弊”,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监考教师要严格遵守《学院研究生考试监考人员守则》并认真执行考试规定。主监考教师负责填写考场记录表并交至相关学院备案。
第二十四条补本或补硕课程的考核,既可与本科生或硕士生同堂同卷,也可由指导教师负责进行,在中期考核表中签字确认。
成绩管理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课程考核以百分制或等级制计分;考查课程及必修环节成绩可按通过和不通过评定。
第二十六条规定进行考试的课程,成绩在60分以上(含60分)可获得学分。
第二十七条规定进行考查的课程或培养环节,通过考核,即可获得学分。
第二十八条研究生无故缺课超总学时1/3的,取消考试资格,该门课程成绩按零分记;无故缺课超总学时1/6的,由授课教师视情节和本人态度决定是否准予参加考试。
第二十九条考试成绩一经录入提交不得更改。如确需更改,由任课教师申请,研究生工作秘书核对,主管院长批准,研究生院办理。
第三十条研究生在入学前已选修我校的研究生课程,成绩在75分以上,可作为研究生入学后正式成绩并获得相应学分。该门课程成绩的有效期为三学年,但需本人提出申请,凭原主考教师签名的《学院研究生成绩考核表》并提供原考试试卷,经导师同意及所在院(部)批准,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三十一条研究生通过自学或其它学习途径已掌握了某门课程的基本内容并达到其基本要求,经本人申请,任课教师同意,学院及研究生院批准后可免修,但需参加该门课程结束时的考试或在课程开始前单独组织的免修考试,通过考试获得学分。
第三十二条研究生选修的课程必须参加考试,未办理退选手续,又未经批准无故不参加考试者,成绩均以零分记录,并在成绩单上备注“缺考”。
第三十三条学生成绩单应真实、完整地记载在学期间所修读课程的成绩。
缓考、重修、重考
第三十四条研究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考查),必须在考试前提出缓考申请,经开课学院(部)批准,其中公共课程缓考申请须报研究生院备案,方可缓考。
第三十五条缓考时间一般安排在下学期的第一、二周内进行。考试的具体日期和地点由各开课学院自行安排并及早通知学生。
第三十六条研究生的必修课,期末考试如有一门不通过,可以在下一轮该课开设时申请重修一次,重修通过,可获得学分;重修仍未通过者,则按《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做出处理。重修课程的考试成绩按重新考试后的实际分数登记,但不能替代原有成绩作为评定奖学金或提前毕业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需要重修者,须在下一轮该课程开始授课两周内向任课教师、开课学院提出申请,获准并报研究生院备案后,研究生方可进入选课系统重新选修该门课程。
第三十八条研究生学位课或必修课平均分未达到75分,而课程成绩均在60分以上(含60分)的,可申请其中一门科目进行一次重考。重考须在中期考核(综合考核)前提出申请,申请通过后,由开课学院组织考试。
教学检查与教学秩序
第三十九条全校公共课的教学检查由研究生院负责,专业课的教学检查由各学院负责。各学院应每学期组织研究生教学检查,主管院长应通过听课、师生座谈会等多种形式掌握本学院研究生课程教学的质量状况,并不定期组织研究生课程教学经验交流。各学院应及时将教学检查情况汇总,报送研究生院。
第四十条研究生教学督导组是对我校研究生课程教学进行检查、评估的重要组织,不定期检查各学院研究生课程教学情况,各学院应积极配合督导组的工作,对督导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认真听取,充分考虑,努力改进。
第四十一条研究生院根据研究生教学特点开展教学质量网上测评,测评结果可作为任课教师考核的参考依据。
第四十二条研究生课程的调课、停课必须履行相关手续并由各开课学院及时通知相关学生。
第四十三条未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或其它原因导致教学秩序混乱或学生投诉,按学校有关教学事故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学院研究生课程教学与成绩考核管理办法》深大〔2011〕20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