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鼓励研究生外出交流学习,规范研究生课程成绩、学分认定与转换,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及《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课程学分认定及转换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外出交流学校或其中某学科(专业)学术声誉(课程水平)、学术地位高于学院或与学院相当。
(二)外出交流学校课程符合我校各学科专业培养方案对学生培养的要求。
(三)学分认定参照我校学分与学时对应关系,即1学分对应20学时。
(四)外出交流学校课程的学分不能高于学院培养方案对应的课程学分。
第三条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的范围
(一)国家公派、校际交换、经国际交流与合作部与研究生院备案的院系级学生交流项目所修学分按照交换协议予以转换和认可。
(二)经学院(系、所、部)、研究生院及国际交流与合作部批准学生个人联系赴境外参加的学生交流项目(含暑期学校),如学生本人提出转换学分申请,学校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三)未经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部批准、以自费出国留学形式赴境外大学学习、实习的学生,自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按照学籍相关管理规定 学校可为其保留一年学籍,但保留学籍期间学生所修学分不予认可。
第四条外出交流学校课程成绩登录方式分为两种:第一种与我校的成绩登录方法相似,即以百分制登录,并对应成绩等级及平均学分绩点;第二种是只登录成绩等级,并对应平均学分绩点。
第五条课程成绩以百分制登记的,该课程转换后的成绩按成绩提供学校给出的百分制成绩如实登录,其学分绩点应与我校的对应关系一致。原始成绩为等级制但没有明确说明换算方法的按照《学院硕士研究生等级制与百分制换算方法》所示对应法则进行换算。
学院硕士研究生等级制与百分制换算方法
等级标准
Rate
|
绩点
Grade Point
|
对应百分制分数标准 Grade
|
可转换百分制分数
|
A(A+)
|
4.0
|
90-100
|
95
|
A-
|
3.5
|
85-89
|
87
|
B(B+)
|
3.0
|
80-84
|
82
|
B-
|
2.5
|
75-79
|
77
|
C(C+)
|
2.0
|
70-74
|
72
|
C-
|
1.5
|
65-69
|
67
|
D(D+)
|
1.0
|
60-64
|
62
|
F
|
0.0
|
<60
|
|
第六条 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的基本程序
(一)为避免盲目外出交流学习,学生在申请赴接受学校学习之前,需充分了解接受学校的课程设置,并对照我校培养方案,妥善安排自己的学习。各学院也应在学生派出前,对学生在外交流学习进行必要的指导。
(二)学生外出交流学习前,需填写《学院研究生外出交流学习申请表》,并在表中明确本人是否有交换学分的意向。
(三)需要交换学分的学生学习期满返校后,填写《学院研究生外出交流学习学分互换申请表》同时附对方学校提供的成绩单复印件(正反两面,并提供成绩单原件供核查)两份,将填好后的申请表交院系研究生秘书签字盖章。
(四)院研究生秘书将签字后的“学院研究生外出交流学习学分互换申请表”连同原始成绩单复印件(一份)交到研究生院培养办,培养办负责登录学生成绩,院系留一份成绩单复印件存档。
(五)每学期学生申请成绩转换的最后时间是学生返校后当前学期开学后的一个月,逾期不予办理。
(六)研究生院培养办负责将转换后的成绩登录,并将相关材料存档备查。
第七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