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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学院学生行为守则(修订)》

编辑:土木07    发布时间:2020-03-19 11:13    浏览次数:
深大〔2017〕 170 号
( 2017 年 7 月 17 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校风学风,同时加强全日制本科生规则教育和规则意识养成教育,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校训“三自”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特重申如下守则:

一、遵纪守法 弘扬正气

第一条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不得从事任何非法活动或有违校纪校规之行为;明礼修身、志存高远,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增强社会担当意识和责任感,不得从事有违社会公德、伦理道德之行为。

第二条 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参与非法集会、游行或其他扰乱社会秩序之活动;不得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音像制品、宣传品等。

第三条 文明使用互联网,不得违反国家或学校有关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条 公道正派,不得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非法占用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

第五条 知荣明耻,自觉抵制不良诱惑,不得有偷窥、骚扰、胁迫、调戏、侮辱、猥亵等行为,不得有卖淫、嫖娼或介绍、容留卖淫、嫖娼等行为。

第六条 尊重他人隐私,不得偷拍、偷录、传播他人隐私。

第七条 养成良好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严禁赌博、酗酒;严禁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或其他暴力行为。

第八条 远离毒品,不得持有毒品、吸毒、介绍他人吸毒、贩毒。

第九条 崇尚科学、树立正确宗教观念,不得在校园传播宗教、发展教徒和组织宗教活动,不得组织或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

第十条 关心集体、爱护公物,自觉抵制不良行为倾向和不文明行为,不得故意损坏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

第十一条 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得非婚生育、无证生育、计划外生育。

二、严于律己 勤奋学习

第十二条 以学业为本, 刻苦学习、 严谨求实,积极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不得从事有违学校教育教学管理规定之行为。

第十三条 遵守《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每学期开学时须在规定报到日期内到校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并到所在学院(部)办理注册手续。未办理请假、续假手续超过两周(含两周)或请假后逾期未注册,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四条 按时参加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各种教学环节的学习和考核,严禁无故迟到、早退和旷课。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之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第十五条 遵守考试管理规定和《学院考场纪律》,不得违反考场纪律,严禁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 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

第十六条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不得通过网络、文字等方式发布相关代考、代写论文信息,不得买卖论文、试题或考试答案。

第十七条 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得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

第十八条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诚实守信,不得在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及各类奖励评选中弄虚作假。

三、坚守规则 履约践诺

第十九条 尊师爱校、诚信友善,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积极践行“自立、自律、自强”之校训精神,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学校声誉和大学生形象之行为。

第二十条 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悖社会公序良俗之活动;积极参与有益于成长成才之活动,但不得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不得侵害他人正常生活、学习秩序。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必须严格遵守国家( 相关)的法律、 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按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成立或开展活动;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之活动; 不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之商业性活动,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之活动。

第二十二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但不得影响正常课堂学习。

第二十三条 遵守《学院学生住宿管理办法》和《学院学生住宿协议书》,不得私自调宿,不得租借、转卖床位给他人;未经批准不得留宿外来人员,不得留宿异性;不得私拉乱接电源或使用冰箱、电磁炉、电饭煲、电热棒、煤气(瓦斯)炉等违规电器。

第二十四条 遵守学生社区公约,实施自我管理,知行统一,不得在社区饲养各类宠物;不得因上网、打游戏、看影视、听音乐、聊天、照明等影响他人学习、休息;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或有毒有害物品;不得破坏或违规使用消防设施,不得违规占用消防逃生通道;不得私藏管制刀具;不得高空掷物等。

四、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校全体学生均应恪守本守则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有违纪行为的,严格依照《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和《学院学生住宿管理办法》,给予相应处分。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上一条:[学院]《学院学生申诉办法》

下一条:[学院]《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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