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深大 [2017]168号)的相关规定,本着教育与处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经研究,决定对本科学生解除违纪处分作如下补充规定。
第二条 凡因违反《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受到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本科学生,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并累计完成相应的社区公共服务工时,处分期满可申请解除处分。
第三条 社区公共服务工时认定社区公共服务工时由学生社区管理中心负责认定。学生违纪处分期间,向学生社区管理中心提出社区公共服务申请,认真进行社区公共服务,填写社区公共服务工时记录表。学生社区管理中心指定一名社区辅导员负责指导学生开展社区公共服务并认定工时。
第四条 解除处分所需社区公共服务工时标准
警 告:需完成10个小时社区公共服务
严重警告:需完成20个小时社区公共服务
记 过:需完成30个小时社区公共服务
留校察看:需完成40个小时社区公共服务
第五条 解除违纪处分程序
1.符合解除违纪处分条件的学生向学生部思想政治教育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1)《学院本科生解除违纪处分申请表》(由班级、社区、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学院公章)
(2)社区公共服务工时记录表(由社区辅导员签字确认)
2.学生部审核后按程序行文报学校审批。
第六条 本补充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七条 本补充规定由学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