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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关于加强勤工助学管理工作的意见》

编辑:土木07    发布时间:2020-03-17 11:54    浏览次数:

深大学部〔 2016〕 19 号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精神和上级有关加强勤工助学管理的指示, 充分发挥勤工助学在高校实践育人中的作用,进一步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并使之系统化、规范化、制度化,培养学生的自立能力、劳动观念和实践能力,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校勤工助学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本文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六章第五十六条规定

“ 高等学校的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影响学习任务的完成。高等学校应当对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给予鼓励和支持,并进行引导和管理。 ”勤工助学岗位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的重要阵地,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进行社会实践、了解国情、了解社会的重要渠道,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勤工助学活动客观上有缓解用人单位劳动力等客观作用,但不以“满足用工需求”为主要目的。各勤工助学管理部门和人员都负有育人的职责。

二、岗位设置

1.原则

(1)岗位工作有利于培养锻炼学生能力。

(2) 岗位工作时间不影响学生学习。

(3)要求环境安全不影响学生身心健康。

2.类型

勤工助学岗位工作内容分为助管和助工两类。

(1)助管工作是指党政工团等办公室事务管理、实验室管理、计算机及网络建设与维护、图书资料管理等为主的辅助工作。

(2)助工工作是指校园安全、场馆服务、餐饮服务等以劳务为主的辅助工作。

3.管理

(1)校内各单位根据学校的管理体制、人事制度和本单位的工作量,本着必要、适当、科学的原则申请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每月 40 小时为一个勤工助学岗位。

(2)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单位,在每学期的最后一个月向学生部学生资助中心申报设岗计划。其中实验管理类岗位由实验与设备部核定后分配给各用工单位。未经批准,自行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部不负责办理支付劳动报酬手续。

(3)经审核同意的校内勤工助学岗位须在勤工助学网等学生可了解的渠道上公布,由用人单位公开招聘、择优录用本校全日制学生上岗。

(4)在勤工助学总参与人数中,须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低年级学生,各用人单位至少 70%的名额必须面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5)每个岗位原则上每学期只聘用一个学生。如果学生课程多,业余时间少,用人单位可以聘用两个或多个学生,但学校按照岗位总工作量支付报酬。

(6)用人单位须指定一名在编人员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的管理,内容包括岗位设置、学生聘用、培训、考勤、绩效考核、解聘等。

(7)各用人单位要加强勤工助学岗位工作监管。学生资助中心将不定期到各用人单位走访,进行岗位巡查,了解学生用工情况。对用工不实的岗位,学生资助中心可暂停该岗位,情况严重的,可取消该岗位。

(8)学生勤工助学每人每月总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 40 小时。

三.招聘用工

1.用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本意见第二节第 1 条原则。

2.对每学年经过学生部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优先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学院勤工助学管理系统内学生学号或姓名显示加粗橙色的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简称特困生),橙色的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简称困难生)。

3.有意向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工作的学生,每学期初须在勤工助学管理系统中进行申请,选择意向岗位。学生个人信息如有变更(如可参加勤工助学时间、宿舍地址、宿舍电话、移动电话等),应及时登录勤工助学网站进行更新。

4.用人单位在勤工助学管理系统完成拟聘学生的招聘手续,经学生资助中心进行审核同意后,学生须登录网上系统点击确认同意参加该工作,并经学生所在学院进行网上审批。经学生本人、所在学院、用人单位、学生部在网上确认同意后方可正式上岗。如有一方未在勤工助学系统上同意,此用工无效。

5.学生上岗前,用工单位须对其进行岗位工作培训,进行安全、技术、岗位要求和职业道德的教育。

6.用人单位如解聘勤工助学学生,须在解聘后的 3 个工作日内, 在勤工助学管理系统上进行解聘登记,注明解聘原因。

7. 用人单位在给学生核发报酬同时需对学生进行绩效能力评价。

四、薪酬计算和发放

1.参加勤工助学工作的学生由工作岗位所在单位勤工助学管理教师按月对学生的出勤、工作量、表现、效果等情况进行考核登记。登记表格由各用人单位保管,备查。

2.根据学校批准,目前勤工助学报酬标准为: 助管 18.3元/小时,助工 20 元/小时。以后的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的标准,根据国家学生资助政策的调整和社会物价水平的变化适时调整。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调整方案,报学校领导审批后执行。

3.每月 6 日前(寒、暑假除外),用人单位须在学院勤工助学管理系统填报学生上月工作量及工作评价,并将报表报送学生资助中心。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及时上报的,原则上只可顺延至一个月内补报(寒、暑假顺延)。顺延后还不能及时上报的,将暂停该单位勤工助学岗位用工。

4.每月 10—12 日(寒、暑假除外)学生核对工作报酬并确认。学生资助中心于两个工作日后办理校内财务手续发放报酬。学生如连续两个月不按时签核报酬的,学生资助中心将中止其勤工助学工作,并通知用人单位。

五、奖惩措施

1.学校每学年对勤工助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和成绩显著的用人单位管理个人进行表彰。

2.经用人单位确认存在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的学生,学校将其登记在案,经批评教育无任何悔改者,取消其勤工助学的资格。对于不认真履行勤工助学职责和义务的管理人员和指导教师,将通报单位负责人;对于不认真履行勤工助学义务的用人单位,情节严重的,将停止其下一学期申报勤工助学岗位的资格。

3.对于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的学生,学校可以暂停其勤工助学活动;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及协议规定的学生,学校可以取消该生参加勤工助学的资格。

六、 本办法所述学生是指在本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七、本意见从颁布日起施行,此前学生部颁布的管理意见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上一条:[学院]《关于加强新生适应性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

下一条:[学院]《关于本科新生心理健康普查工作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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