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之学习年限
(一)研究生实行弹性学制。
1、硕士研究生标准学习年限为2-3年,最长不超过5年;
2、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标准学习年限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在职博士生标准学习年限为4年,最长不超过6年;硕博连读生标准学习年限为5年,最长不超过7年;
3、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标准学习年限为2年,最长不超过5年。
(二)因各种原因保留学籍、休学均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三)硕士研究生在标准学习年限内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提前毕业。符合提前毕业要求,拟提前答辩的研究生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可组织提前答辩,但其在校学习(指正式入学报到后的学习期限)的年限不得低于2年。
(四)未能在标准学习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者,经本人申请、学院同意、研究生管理部门批准,可延期毕业。延长期内,研究生的培养经费、奖学金等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本文来源于《学院研究生修读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