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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编辑:土木04    发布时间:2020-02-19 21:55    浏览次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对研究生的培养与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明确学校与研究生的权利和义务,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正式录取的、取得正式学籍、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研究生、港澳台侨研究生、外国留学研究生及在校注册受教育但未有学籍的学员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努力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五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提高管理水平。  

第六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七条 学校实施学生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和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或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恢复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凭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在报到日期之前,向所在学院(部)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办理请假手续。请假须经所在学院(部)批准,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院(部)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二)参加国家汉办汉语教师志愿者项目的;    

(三)健康检查发现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    

第十一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一般由本人申请,由所在学院(部)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经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审核,报研究生院主管院长审批。属第(一)种情况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须附批准入伍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审核意见;属第(二)种情况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须附国家汉办审核意见;属第(三)种情况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须附校医院或医院诊断证明书。  

第十二条  需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如本人在报到之日起两周内不提出申请,或通知其办理有关手续而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相关手续,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本人户口、档案等各种关系不转入学校(已转入者退回)。  

第十四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应于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一个月内(每年九月份)提出恢复入学资格的申请,到校医院进行健康体检。体检合格者,由所在学院(部)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附校医院体检合格证明,经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审核,报研究生院主管院长批准后,方能办理入学注册手续。体检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本人前置学历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五)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合格者,填写《研究生登记表》和《研究生学籍卡》,登记注册;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情况予以处理。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二章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每学期开学,研究生须在规定的报到日期内到校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并到所在学院(部)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经学校批准而不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注册的研究生将取消其选课或申请学位的资格。  

(一)研究生注册时须持本人学生证,由注册人员在学校注册系统中为学生注册并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专用章,作为已注册凭证和学生证有效凭证。  

(二)研究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须事先向所在学院(部)申请暂缓注册(因病暂缓注册须凭医院证明),并说明暂缓注册时间。暂缓注册时间从规定注册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周。凡发现弄虚作假者,按《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处理。  

(三)无故逾期两周以上未注册者,视为研究生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四)学生证遗失者,经所在学院(部)同意后,可先注册,补办学生证后,缓期办理验证手续。  

(五)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七条  注册后学生因病、事请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一)研究生因病请假,须凭研究生本人申请及校医院的病假条;因事请假,须凭研究生本人申请及书面证明材料,因事请假原则上由研究生本人办理。两周以内假期由研究生导师同意、所在学院(部)批准,报研究生院备案;两周以上假期由研究生导师同意,所在学院(部)领导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批。研究生请假期满后须到相应审批部门销假。  

(二)研究生未经请假或未被准假、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准而逾期不返校者,均按旷课论处。对旷课者,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研究生在校期间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而离校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研究生本人负责。  

(三)研究生在校期间,根据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需要到外单位学习(实习),需由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研究生导师、所在学院(部)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批后方可离校。学习(实习)期满应到研究生管理部门办理返校手续。  

第三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转专业。如因下列情况,确需转换专业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专业及所属学院(部)同意并征得拟转入专业及所属学院(部)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核,经分管校长批准,由拟转入专业所属学院(部)进行公示,方可转专业。  

(一)所学专业调整、本单位无法继续培养;  

(二)确有其它专业特长,并取得一定成果;  

(三)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转专业的。  

第十九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须本人申请,本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并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条  本校研究生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研究生导师及所在学院(部)同意,经研究生院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将审批件抄送转入培养单位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四)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五)按学校有关规定应予退学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四章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或由学校认定应当休学,经学校批准后,可以休学,休学次数不超过四次。  

(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经校医院诊断,因病需停课,时间超过六周(含六周)的;  

2.一学期内请假累计缺课超过六周(含六周)的;  

3.学生怀孕、生育,暂时不适宜继续在校学习、生活的;  

4.应征入伍的;  

5.出国留学的;  

6.经学校批准创业的;  

7.因其他特殊原因,学生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属第6种情况的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四年,属其它情况的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研究生休学时限的计算以研究生院核定为准。  

(二)休学时间原则上以一学期为单位,学期内(期末考试前)休学,该学期计入休学年限。休学期间须离校生活,不得自行回校上课及参加考试。  

第二十三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休学研究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予以保留学籍。  

(二)研究生因病休学期间应回家休养,养病期间医疗费用按国家和当地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研究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户口不迁出学校。  

(四)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注册生待遇。  

(五)研究生休学期间对其行为自行负责。  

(六)自费出国留学的研究生,连续休学年限不超过两年。  

(七)研究生应征入伍,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内。在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休学一般由本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研究生导师、所在学院(部)主管领导及有关部门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  

因病休学的研究生,病休期满,若需继续休学,必须办理续休手续,续休手续的办理同休学手续。逾期两周不办理续休手续,取消其学籍,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五条   复学手续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在学期开学注册期间持休学证明和相应证明文件向所在学院(部)提出复学申请,经研究生导师同意,学院(部)审核,研究生院批准,方可复学。  

(二)研究生在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的情况,按《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处理。  

(三)因病休学的研究生,须提交医院有关本人病愈诊断证明书,并由校医院体检复查合格,经研究生导师同意,所在学院(部)审核后,报研究生院批准并办理复学手续。  

第五章 退学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以退学。退学处理不属于纪律处分。  

(一)一个学期内有两门学位课或必修课考试不及格者;  

(二)一门以上(含一门)学位课或必修课重修仍不及格者;  

(三)根据中期考核筛选规定应终止学习者;  

(四)论文开题报告未通过,重新开题仍未通过者;  

(五)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未完成学业者;  

(六)休学期满,既不申请复学,又不办理继续休学手续者;  

(七)经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者;  

(八)研究生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坚持学习,本人申请退学;  

(九)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十)无正当事由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者;  

(十一)根据学校其他规定应予退学处理者。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填写申请表,研究生导师、所在学院(部)同意后报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报学校批准;其他情形退学由所在学院(部)提出意见,公示、告知研究生本人,经研究生院复核,报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二十八条   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通过研究生所在学院(部)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将在校内公告,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退学研究生安排  

(一)退学的研究生的就业、档案、户口等问题,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办理。  

(二)学满一年且各项成绩考核合格者可发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三)退学研究生须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完退学手续离校;无故逾期不办理手续,学校将注销其学籍,不出具任何学历证明。  

(四)退学研究生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告之日起停止享受在校研究生一切待遇。  

第六章 学习年限    

第三十条  研究生实行弹性学制。  

(一)硕士研究生标准学习年限为2-3年,最长不超过5年;  

(二)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标准学习年限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在职博士生标准学习年限为4年,最长不超过6年;硕博连读生标准学习年限为5年,最长不超过7年。  

(三)经学校批准休学创业的全日制研究生,其最长学习年限在原规定期限上延长2年。  

第三十一条   因各种原因保留学籍、休学均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在标准学习年限内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提前毕业。符合毕业要求,拟提前答辩的研究生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研究生院审批同意后,可组织提前答辩,但其在校学习(指正式入学报到后的学习期限)的年限不得低于2年。  

第三十三条   未能在标准学习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者,经本人申请、研究生导师同意、所在学院(部)同意、研究生院批准,可延期毕业。延长期内,研究生的培养经费、奖学金等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按培养计划要求,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通过毕业(学位)论文答辩者,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五条   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但未参加毕业(学位)论文答辩或毕业(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发给结业证书。      

硕士研究生在结业后一年内可以重新申请一次毕业(学位)论文答辩,博士研究生在结业后两年内可以重新申请一次毕业(学位)论文答辩。答辩通过者,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位、颁发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六条   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生须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十七条   学校不补发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学生遗失或损毁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者,经本人申请,学校可按有关规定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791日起施行,原《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深大[2011]20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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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条:学院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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